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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貫徹落實清理規(guī)范工程 建設領域保證金有關工作的通知
時間:2017-05-12 08:25點擊量:


為簡政放權、減輕企業(yè)負擔、激發(fā)市場活力,國務院辦公廳于2016年6月23日出臺了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(guī)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【2016】49號),7月1日,住建部、財政部、人力資源部召開貫徹落實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(guī)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》電視電話會議。根據國務院通知及三部委電視電話會議要求,結合我市實際情況,現將我市落實清理規(guī)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有關工作通知如下:


一、取消低價風險保證金

(一)從6月23日起,建設單位不得再收取施工中標單位的低價風險保證金。已開標的工程,中標單位尚未繳交低價風險保證金的,無需繳交。中標單位在領取中標通知書時不再提交低價風險保證金繳交確認函。

(二)建設單位已收取的低價風險金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退還給施工單位,具體退還事宜由市造價站另行通知。

二、進一步規(guī)范依法依規(guī)設立的四類保證金

(一)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

對保留的投標保證金、履約保證金、工資保證金、工程質量保證金(保修金),推行銀行保函制度,建筑業(yè)企業(yè)可采取銀行保函方式繳納。其中,年度投標保證金也可采用銀行保函方式繳納,履約保證金仍可以經我局備案的專業(yè)擔保公司保函方式繳納。鼓勵使用保證保險等其他非現金的保證金形式。

(二)進一步健全保證金管理制度

對保留的保證金,應嚴格執(zhí)行法律法規(guī)以及國家、福建省及廈門市的相關規(guī)定,并進一步予以完善。

1.嚴格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。工程質量保證金(保修金)不得超過工程結算價款的5%,在工程項目竣工前,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,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(保修金);

2.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。嚴格按《廈門市企業(yè)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》(廈府〔2008〕24號)規(guī)定,對施工企業(yè)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繳存管理。

(三)依法依規(guī)返還保證金

依法設立的四類保證金,收取部門或建設單位應當按規(guī)定或合同約定按時足額返還給建筑業(yè)企業(yè);對于建設單位逾期未返還保證金的,項目監(jiān)管部門應責令改正。

清理規(guī)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意義重大,各相關部門應統(tǒng)一思想,提高認識,自覺落實相關工作。各相關單位應盡早出臺低價風險保證金的退還方案,盡快研究、修訂招標文件中的相關條款,確保我市建設工程領域保證金清理、規(guī)范工作能快速、有序地推進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廈門市建設局     

 2016年7月8日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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